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6月起正式施行。
细心的人一定已经关注到,修订后的两部法律文本,依法治教的理念体现得更为充分。如强调“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于违规招生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同时,针对高校信息公开、“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等也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尽管依法治校的理念近些年来一直在提倡,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无论是大学校园还是中小学校园,依然在学校管理过程中有“拍脑袋”“一言堂”的现象。让师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让道德与法制相结合,确保学校依法治校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依然任重道远。
学校管理不能“拍脑袋”
有这样两则事件,对比来看耐人寻味:
一则是今年3月份,河北某中学,高一学生小志课间用手机打电话。校方发现后通知家长将其领回家。几天后,小志接到学校正式通知被劝转学。与小志有类似经历的共有12名学生,都是因在学校携带和使用手机被劝退。事件发生后,引发了不少争议,带手机就被劝退,究竟该不该?对此,学校表示,这是“校规”中早已明确过的,那问题来了,这样的“校规”是如何出台的?“校规”是否完全合理呢?
针对同一现象,成都市树德实验中学(西区)则采取了另外一种办法。学校成立了校级和班级两级“同学议事会”,班级议事会代表不少于7人,由班级投票推选,校级议事会代表每班不少于2人,在班级议事会代表中投票推选,任期均为1年。针对手机进校园问题,所有班级“议事会”均认真讨论,最终产生两种决议。一部分班级,由于提出议案的代表没有给出将手机带入校园的充分理由,班级同学投票表决,议案未能通过;还有一部分班级,“班级议事会”代表给出了使用手机的合理建议和相关监督办法,经讨论决议,手机可以带入校园。
同一事件不同处理,高下之分,正体现在学校的依法治校理念。有专家分析,“校规”之由固然成立,但是由于“校规”只是校务委员会制定,没有征询过老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公信力难免不够。引入“同学议事会”制度,让学生充分参与学校管理,尤其是学生的自我管理过程,学生“买账”“认账”,效果才能好。
还有专家分析,“校规不应与上位法规冲突,被劝退的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杀鸡儆猴式的粗暴处置只为了管理方便,随便让12名学生离开学校,暴露了校方的法治意识淡薄。”
以法为准绳而不是以长官意志为准绳,才是学校应有的法治文化。南开大学校长龚克指出:“公权力是依法维护多数人民权益的权力,不是以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学校的管理者要深刻理解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法治内涵,千万不要以为强调法治就等于强化管理权,甚至是要制约师生权益,这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
学校运行要“立规矩”
一年多前,安徽淮北市某中学,围墙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今天回想,仍让人深感痛心。
事后反思,不难得出如此结论:保证校舍安全,一方面政府要加强投入,加强安全监管,一方面,也要大力推进中小学民主管理,从校舍工程招标、施工,到验收检查,应引入教师和家长委员会的力量,避免因个别人的私利造成“豆腐渣工程”。
记者采访中,不少中小学老师和家长表示,《教育规划纲要》早已明确学校管理和办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教育部还曾专门要求中小学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可是到目前为止,切实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家长委员会,赋予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监督权力的学校依然不多,很多学校的管理和决策,仍是拍脑门,个别人说了算,这就导致很多公众关注的学校老大难问题,一直难以根治。
学校管理要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校长负责并不等于校长“一言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孙兵表示:“要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校自主发展权之间的关系,理清学校内部规章的性质和效力,把握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他建议,根据“是否符合上位规定、是否符合工作需要、是否注意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原则,对现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与审查,明确各类制度的保留、废止、修改、新立,真正做到用“法治”来代替“人治”。
近年来,各大高校也在积极开展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清华大学章程规定的教师职务系列,北京大学章程规定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等,都体现了学校最新的改革成果,在法治渠道为学校有序运行立规矩。
“学校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按规则和程序办事,不能以个人意志凌驾于规则之上。同时,师生也要强化规则和程序的意识,遇事首先想到规则和程序,而不是首先想到找领导托关系。”龚克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分析:“世界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改革存在一种趋势,即现代大学治理要倡导新的管理模式,从控制走向协调,以治理代替管理”。针对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他认为“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加大改革力度来解决现有问题,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为学校依法治校提供科学的、系统的指导。”
让师生成为依法治校的“主人翁”
“听证会制度强调了师生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主体性地位,应当长期坚持下来。”据西南政法大学相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3月,学校在学生申诉复议中,首次公开举行了学生不服处分申诉的听证会。学校还专门制订《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试行)》,听取学生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学校制定了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至今已多次邀请学生代表参加,议题涉及研究生退学、研究生支教团、学生违纪处分等相关事宜,有效地建立起学生与校方的沟通交流平台。
类似的制度建设已经为国外、国内高校高度重视。在美国的中小学,由家长、教师和社区代表等参加的学校理事会决策权力非常大。芝加哥每所学校都会成立一个地方学校理事会,参与内容包括学校预算、发展规划、考试方案、课程材料选择、教师聘任等。在日本,中小学家长协议会分布广泛,由家长轮流主持各种经验分享、教育知识培训活动;民间非营利组织也会从普通市民中选择志愿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网络安全的监督等。
国内不少大学也在“校园民主”方面作过很多探索,像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提案委员会”,就是学生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的纽带;清华大学的“校长接待日”,是在校领导与学生之间建立了一条直通渠道;南开大学专门吸收了两名学生作为校务委员会委员。
类似的制度建设,对于中小学也十分重要。采访中记者得知,宁波三中在几年前就成立了学校教育协作议事会,并通过了教育协作议事会章程。议事会成员涵盖家长、社区、共建单位、学校教师代表和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士。推动食堂菜价调整、监督校服采购招标、参与学生职业生涯指导……议事会这一平台让社区、家长等主动融入学校管理,有效发挥了沟通、协调和管理的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湛中乐分析:“学校章程制定完毕后,关键在于实施。高等学校要强化依照章程办事的意识,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保障章程有效实施。有了科学合理的大学章程并付诸实践, 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动力方能充分涌流、竞相迸发。”
龚克告诉记者:“建设法治文化,实施法治教育,全体干部和教师要以身作则,千万不要以为法治教育仅是法律课程的事。青年学生的法治意识更多的是来源于与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交往、来源于他们经历和观察的生活现实。”在他看来,干部和教师的言行举止就是学生行为的“教科书”,它应是一本渗透法治意识和饱含法治精神的无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