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考核推一把 实践迈大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07浏览次数:287

    日前,教育部首次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各地全面启动依法治校考核机制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到2020年,形成一批高标准的依法治校示范校。

  在区域层面,如何有效推动依法治校工作?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考核评估机制是一个重要的抓手。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各地方案,总结出一些规律,为地方的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资源欠缺标准偏高文件要求难落地

  依法治校作为一种制度层面和管理方式的变革,从长远来看,是推动学校良性、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在现实中,与学校的学业评估、文化建设等直接关系学校名誉与资源的考核相比,依法治校工作受到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

  有的学校领导和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对依法治校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认为这项工作就是写写材料的门面活儿;还有的领导认识到了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但却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

  在国家的引导下,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有了进展,但仍有可改进的空间。我们通过调研发现,有35%的中小学校领导认为,学校民主管理弱化。中小学的家委会作用发挥还有待挖掘。

  中小学的章程建设依然是一个难题,个别学校存在章程内容不够全面、行文不够规范、制定程序不够严谨等问题。

  从学校师生权利救济机制来看,学校的权利救济体系基本健全,但个别救济机制还有待规范化。例如,校内调解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组成规范、调解和申诉的处理程序、调查过程等可以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

  另外,学校处理法律纠纷的专业性有待提高,学校的法律顾问制度值得推广。

  从学校的法治教育与培训情况来看,在被抽样的学校中,有57.14%的中小学能够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法律培训,但形式比较单一,大多是文本说教式教学,缺乏生动、形象的案例教学。

  欠缺法治教育资源平台和共享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是学校法治宣传教育的现实需求。

  分类考核指标明确基层方案有妙招

  从现实出发,如果仅仅依靠自下而上的文件来推动工作,显然是不现实的。基层需要更加具体的指标与指导。在实践层面,许多积极的地方教育部门通过自己的探索,因地制宜地制定出了依法治校考核法治机制,带动了区域层面的依法治校工作,这些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如何分解依法治校任务?教育部2012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从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和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依法办学、健全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对依法治校进行了详细的诠释。

  在此基础上,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考核指标。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湖南省、陕西省、四川省等都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

  从标准出台的对象范围来看,既有统一出台评价标准的地区,如上海市、天津市、四川省;也有就中小学与高校分类出台评价标准的地区,如广东省、湖南省。

  从标准的一级指标设计来看,既有简洁型的,如天津市、湖南省,均设立3至4个一级指标,涵盖了理念意识、建章立制、学校治理、依法办学等大的方面;也有细致型的,将一级指标细分为8到9个方面,特别将依法治校较为突出的内容,如师生权利保护、法治教育、安全管理、依法治校工作机制等单列。

  从评价方式来看,目前各省市主要采取的是学校自评申请,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方式。

  按需更新逐步完善评价内容在升级

  综合研究各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评价指标内容的设计应当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依法治校的评价指标应当诠释依法治校的内涵,包括学校的章程及规章制度建设、学校的治理结构及管理体制的运行、学校办学活动的规范及组织实施、学校师生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法治宣传与教育工作等。

  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或整合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可以通过对不同指标赋予不同分值来强化需要重点推进的具体工作。例如,在百分制指标体系中,一般“法治宣传教育”指标可能会占整体指标的10%左右,如果地方该项工作需要较大推动力度,可以相对赋予更高的分值比例,凸显其重要性。

  二是评价指标的设计要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学校执行与考评工作的开展。设计评价指标的意义,一方面在于给学校具体的指导,告诉学校怎么做才算是依法治校,另一方面是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开展示范校考评工作。在操作中往往需要学校提供具体材料来证明。

  所以指标的设计应当细化“接地气”,避免大而空的内容,让学校知道怎么操作。例如,有的省市将“学校依法落实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作为具体指标,这对于学校和考评部门来说显然太过空洞。

  三是评价指标应当跟随实践检验升级。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有些省市在很早之前就制定了依法治校评价标准,一直沿用至今。很多近年来国家对依法治校的新要求并没有纳入进来,评价标准明显滞后。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评价指标应当与时俱进,就拿天津市来说,2013年研究制定了试行指标,通过选择实验校的形式进行了初步评估,在初评中发现个别指标不好操作,就立即进行了修订。

  例如,原来设定的“学校领导班子树立依法治校理念,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指标对于学校来说存在证明难度,对于评审专家来说也存在认定难度。

  个别指标的重复问题也应该被关注。如原来规定的“依法制定并执行章程”“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清楚”“规章制度体系健全、统一”“汇编并公布章程和规章制度”等几项指标在操作上等于让学校重复提供材料,增加了学校的负担,这些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四是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应当多元化。传统的评价方式多是学校自查自评,教育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在我国实施管办评分离的改革中,应当鼓励地方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社会评价等多元考核机制。增加专业性评价,加强评估方的中立性、专业性和独立性。

  依法治校的评价应当更多地从专业化的角度给予学校有益的指导,通过选评示范校给予学校正面的激励。尽量减少对学校的负面评价,降低学校的行政压力,从而激发学校的内生力,主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