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职场“霸王条款”,学会如何依法应对

发布者:林彦乔发布时间:2024-09-27浏览次数:10

遭遇职场“霸王条款”,学会如何依法应对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陶玉荣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滥用主导地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自身法定义务。应对职场“霸王条款”,要求劳动者入职前审慎查看用工合同,遭遇侵权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正确维权。

误区一:入职缴纳保证金、扣押证件

冯女士入职某旅行社从事导游一职,为防止员工“跳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要求她缴纳2000元保证金,并将身份证暂交单位统一管理。后因拖欠工资,冯女士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旅行社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返还身份证和保证金,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她的合理请求。

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其他证件,或要求提供担保或风险押金,以达到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变相扣发工资等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遇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并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等途径依法维权。

误区二:发生事故“伤残自理”

关先生应聘到一家家具厂担任木工,合同约定中有“违规操作发生伤残事故,工厂概不负责”的条款。在一次切割木料时,关先生左手手指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费用3.6万余元。伤愈出院后,家具厂表示厂里只负担他住院期间的工资,工伤、医疗等费用由职工自付。关先生为此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关先生的工伤待遇及相应损失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劳动合同中“伤残自理”的条款明显与法相悖,属无效条款。

误区三:合同期限内辞职需缴纳违约金

孙先生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职工提前离职,单位收取违约金。试用期内,因孙先生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试并进入政审程序,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时被拒绝。随后孙先生根据公司要求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认违约并缴纳违约金6万元,单位遂同意其辞职并配合通过政审。后孙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向原告收取的全部违约金。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孙先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其工作期间并未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亦不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单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做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误区四: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放弃加班费

贾先生应聘到一家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订立了一份内容为“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且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半年后,贾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该企业认可贾先生的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贾先生遂申请仲裁,最终仲裁机构裁决该企业支付贾先生加班费1.9万元。

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无疑免除了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故属于无效条款。

误区五:试用期可以约定多次

赵女士应聘去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入职时公司告诉她试用期6个月,如果试用不合格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就在距离试用期届满前几天,赵女士被告知鉴于其工作表现不佳,公司决定再延长其试用期3个月,以作深入考核。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约定多个试用期,这都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