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广东财经大学聘用合同
类别:参编管理的教学科研人员(硕士研究生)
受聘人员:
人力资源部编制
20 年
甲方(聘用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 510320
联系电话:020-84096802
乙方(受聘人员):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一、聘任岗位、期限
第一条 聘任岗位、期限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从事岗位的工作。
(二)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条 试用期管理
(一)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乙方的试用期管理依据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二、甲乙权责界定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
(一)向乙方说明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甲方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入职或离职有关手续。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关业务培训。
(五)甲方明确乙方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六)甲方按月支付乙方薪酬,并按国家、广东省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为乙方购买法定之社会保险。
(七)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考核。
(八)乙方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依据本合同约定并参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高校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个人信息、思想政治鉴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交甲方保留。若发现乙方提供的证书、信息和证明为虚假时,甲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且甲方免责。
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甲方均有权利无条件免费使用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和教学相关的音像、个人肖像、个人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及简历介绍等有关教学和介绍该学科教学师资构建类资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考核。
(三)根据甲方要求,将其人事档案转至甲方规定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遵守师德规范:
1.为人师表,严以律己,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树立教师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2.不得与甲方在校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的;
3.不以情绪性字眼辱骂学生,不体罚学生、不对学生使用暴力;
4.不利用职务之便推销商品或服务、收取利益;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参与任何校外有偿辅导班,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外兼课;
6.不索要或者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7.上课时间不使用私人通讯工具、不会客;
8.不得酒后上课,不在禁烟场所抽烟;
9.其他应当遵守的师德行为。
违反以上“师德约定”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劝诫或警告,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且甲方免责。
三、乙方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岗位安排,承担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教学支持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事项。
第六条 若甲方和所在二级单位有其他工作安排或工作任务,乙方须接受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薪酬、福利
第七条 乙方属非事业编制人员,聘期内参照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标准享受待遇(含学校工资、津贴、节日补贴和福利待遇等)。聘期内,如乙方取得与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聘任的,可按获聘职称享受待遇。
第八条 甲方每月25日前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薪酬。如遇法定休息日,则提前或推后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的薪酬支付等,均按照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政策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 甲方按国家、广东省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为乙方购买法定之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
(一)乙方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公休日及节假日。
(二)病假、事假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福利
(一)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致残或者因工死亡的,按国家和甲方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相关待遇参照国家和甲方所在地相关医疗保险规定,并结合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甲方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期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另签合同。
第十四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一)合同期间,因甲方下列情形,本聘任合同继续有效,聘用期限不变:
1.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
2.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本聘任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承继。
(二)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或因甲方工作要求,乙方同意在甲方内部调整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待遇均做相应变更,合同期限不变。如聘期内乙方因调整工作岗位等原因而不再享受参编待遇的,乙方同意甲方按非事业编制人员标准调整乙方待遇。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违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的;
(二)乙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三)乙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所聘任岗位要求的;
(四)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所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乙方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乙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八)乙方不遵守国家、甲方有关保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规定,不遵守国家、甲方有关涉密人员的管理规定的;
(九)乙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隐瞒个人实际情况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诈甲方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情形;
(十一)因不当言行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十二)学术造假或业绩成果被撤销的不能满足学校聘用时的录用条件的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本聘任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与甲方协商一致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该合同即告终止;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提前终止本聘任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六、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核算。
第二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违约金(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资助费等费用),标准按学校人事调配管理规定执行;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合同履行中断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对甲方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一条 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一)除因上级机关提拔、任用,乙方服务期或校内岗位聘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确因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调出的,应承担下列相应违约责任:
1.享受学校人才引进待遇的,若执行合同期未满二分之一,应全额退返人才引进费;若执行合同期满(含)二分之一及以上,应按一定比例退返人才引进费,具体为:(未完成的合同期/合同聘期)×人才引进费。
2.享受学校资助培训的,若执行合同期未满二分之一,应全额退返学校资助的培训费;若执行合同期满(含)二分之一及以上,应按一定比例退返学校资助的培训费,具体为:(未完成的合同期/培训合同规定的聘期)×培训费。
3.享受学校各类人才项目岗位津贴的,按相应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或者双方协议执行。如无特殊规定或者约定的,若执行人才项目聘期未满二分之一,应全额退返学校发放的人才项目岗位津贴;若执行人才项目聘期满(含)二分之一及以上,应按一定比例退返学校发放的人才项目岗位津贴,具体为:(未完成的人才项目聘期/人才项目规定的聘期)×人才项目岗位津贴。
4.每少服务1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30000元/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博士学位人员按20000元/年,其他人员按10000元/年标准交纳违约金;少服务半年违约金标准按上述标准折半计算。少服务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少服务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计算。
5.因违约行为带来的个税损失,由个人承担。
(二)若乙方在应聘期间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甲方可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参照(按乙方辞职)第二十一条的第1点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因乙方自身原因且不能顺延履行完聘用合同期限的,双方协商或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第二十一条的第1点的约定向甲方退还费用。
七、免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
1.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处理方法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作用期间内应中止履行,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乙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提供事故发生的有效证明及因此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本合同有关义务的书面说明。
3.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都不负赔偿责任。双方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受影响一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后,可解除合同。
八、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合同争议时,乙方可与甲方协商,也可请第三方共同与甲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确认并承诺,所聘岗位系参照事业编制待遇,无论何种原因,若因乙方岗位变动(参编岗位或非参编岗位),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岗位,接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并不提出任何的异议。
十、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与本合同及附件有关的法律概念、规定、制度,有关合同履行、协商、争议解决之程序和实体法律均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以附件形式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广东财经大学参照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大〔2024〕94号)、学校非编员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发布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广东财经大学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